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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骚扰立法不应纠缠于细枝末节

2009-09-30 09:46:09 来源:


性骚扰立法不应纠缠于细枝末节

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3日对北京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进行审议,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、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,明确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。(9月24日《北京晨报》)

    我国的性骚扰立法,一直在磕磕碰碰、争议纷纭中前行。北京这次进一步定义“性骚扰”,明确“妇女不欢迎”的才是性骚扰,虽然较之以前有所明确,但依然没有质的变化。欢迎与不欢迎,依然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,这个没有客观标准的女性“是否欢迎”,法律和外人都无法感知,无从感知。比如,女士在公共汽车上遭遇男性紧贴身体,这,算不算性骚扰?我认为不好说,因为我们无法断定男性的紧贴是故意,还是无意。如果是无意的,而且是“不欢迎”的,那么这对于男性来说,就有失公允。

    显然纠缠于这些细枝末节之处,性骚扰的立法,将寸步难行。实际上,对于性骚扰的立法行为,我们已经有意无意的走进或过于泛化,或过于窄化的误区中而难以自拔。也正是因为或泛化、或窄化的立法倾向,才使得性骚扰立法难以获取民意认同,也难以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。

    所谓过于泛化,如笔者上述提到的,有陌生男人吹口哨、抛媚眼、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都统统列入性骚扰,看似严厉、威猛,但过犹不及,泛化之后就是形式化,使法律和现实生活脱节。所谓过于窄化,我们看到所有的立法几乎都把女性当作受害者的具体指向,但正如很多网友所质疑的,时移世易,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问题,也同样存在。

    所以,尽管北京市这一次明确了“妇女不欢迎”的标准,但进步意义有限。甚至在某些方面更为泛化,在某些方面更为窄化了。走不出这个小夹道儿,我看性骚扰立法要想走向现实生活,真正面向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,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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